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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
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区的计划生育事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跨入新的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要求将会不断增长,如何适应新的形式需要,建设好计划生育服务站,满足群众高增长的需求发挥服务站的作用,是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区建设经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保证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工作的基本功能要求而编制的。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 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 宏观控制作用,使项目决策和建设有所遵循,监督检查有所尺度。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利用资源,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由于自治区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 不平衡,各地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有所不同。因此,把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以及今后的发展等因素作为确定规模的主要根据。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条件。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 关规定精神,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确定设置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条件;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人员配备规模各地已有规定,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可参照的规模要求和规定了服务站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选址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中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选址的原则。
第九条 为了合理选择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地点, 本条就其中几个方面的最基本的要求作了规定,这是从满足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节省投资等方面确定的。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和对全区84个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结合服务站所开展的工作基本功能的要求而得,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处理后,本指标的使用更加方便和灵活,建筑面积指标经过核算是能够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的,在投资上是可以承受和能够解决的。在指标的使用上对不同规模的服务站作了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条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业务用房所占比例是根据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服务站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量等情况确定的。本条对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确定了比例,更加方便了单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条是根据承担的宣传教育、在职人员培训任务而确定的,对宣传教育、学员宿舍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作了规定。各地在采用时应注意充分利用资源,以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本条对承担药具管理、药具库房业务用房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作了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服务站职工住宅和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 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用地,应满足服务站内功能分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基本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本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是对全区服务机构用地现状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服务机构一般建筑物层数等情况,并考虑节约用地原则核算得出的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对服务站的承担宣传教育,在职人员培训、药具等业务用房用地,另行增加用地指标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站生活用地指标。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 “安全、卫生、适用”是确定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的基本要求,其具体采用形式应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业务工作用房对功能要求严格,因此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服务站的给排水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服务站的采暖及室内采暖温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服务站地面、室内的装修要求,主要应满足开展工作功能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安装电梯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用地、环境的建设平面布局、建筑的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作出了最基本的设计要求,主要应满足开展工作的功能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为了节省投资,本条规定了服务站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基本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本建设标准中总的控制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服务站建设投资的控制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投资的估算指标及分项投资比例。鉴于服务站用房建设结构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因素,确定了主要业务用房单方造价估算标准和分项投资测算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对建筑的相关参报相关规定。
第七章 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门诊用房的设置原则作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妇检室的设置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注射室与观察治疗室的布局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门诊手术室和住站手术室的布局提出的要求和规定。
第八章 主要功能和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条确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功能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条确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范围。
第九章 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对服务站仪器设备的装备应遵循的原则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服务站的主要专业设备装备标准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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