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优质服务 新闻动态 法规政策 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 避孕节育 敬请留言
   
   

 

  服务网络及管理>>>基建装备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站(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服务站)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计划生育服务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建设。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根据所在地区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功能、基本任务,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县(市)以上行政区域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有条件的县(市),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生殖健康中心或生殖保健医院。

二、县(市)以上(含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人员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县(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每站定员不应少于10人,人口稠密的县(市)按1:15000配备。

第三章 选址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计划生育服务站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方便群众;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人员编制 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诊疗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人口稀少县(市) 15~10 40~60 13.8~14.6 3.1~3.5 6.0~5.9 3.1~3.0
一般人口县(市) 30~20 27~40 13.8~14.6 3.1~3.5 6.0~5.9 3.1~3.0
人口稠密县(市) 40~30 30~40 11~12.5 2.0~2.6 5.7~5.8 3.3~3.1
注:1.为便于说明,表明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限,下同。2.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编制多的采用下限指标,人员少的采用上限指标。 3.诊疗用房包括:门诊、妇检室、优生咨询室、手术室、观察室、康复室、治疗室、药具室;医技用房包括:化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红外乳腺检查室;辅助用房包括:消毒室、库房、卫生间(沐浴)、车库;业务行政用房:行政办公?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2控制。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业务用房所占比例表2

类别
人员编制 (人) 比例合计 (%) 其中:
诊疗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人口稀少县(市) 15~10 100 53~54 12~13 23~22 12~11
一般人口县(市) 30~20 100 53~54 12~13 23~22 12~11
人口稠密县(市) 40~30 100 50~52 9~11 26~24 15~13
注: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 附注。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教育、在职人员培训业务用房一般每县(市)可按30—40名学员,每学员另行增加2.5平方米;在职人员培训宿舍,每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服务站药具管理、药具库房业务用房一般每县(市)另行增加36~48平方米。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十六条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

3规定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用地指标表表3

: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附注采用同表1附注。

十七条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教育、在职干部培训、药具管理、药具库房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的增加,应相应增加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服务站生活用地一般可按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用地指标。

第六章建筑标准

十九条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烈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二十条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

第二十一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

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光洁、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宜建多层建筑,用房层数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布局,应按不同规模,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符合设计。满足功能布局,环境、采光和通风、改造和扩建等要求,布局应紧凑便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扩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筑标准的控制原则:

一、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重美观原则。

二、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防寒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和多样化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投资控制原则。

一、既要满足技术服务需求,又要充分利用资源。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和装备标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的估算及分项投资比例。

一、业务用房造价,以当地一般住宅造价标准的1.5-2倍估算。

二、室外工程:占建筑业务用房造价的10~15%。

三、专业设备器械占建筑业务用房造价的25~35%。

四、家具装备占业务用房造价的4~8%。

第二十九条 建筑参数:

类   别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米) 一般最低限度
走道 >门诊 2.4 1.8
康复室 2.4 1.8
手术室 2.4 1.8
手 术 室 4.5~6 4.2~5.7
4.2~4.8 3.9~4.5
第七章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三十条 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诊室。

第三十一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三十二条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条 妇检室应自成一区,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卫生间、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三十四条 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第三十五条手术室分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第八章主要功能及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功能为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

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第九章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服务站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不同规模服务站的功能及技术服务项目,合理确定设备器械装备标?

二、专业设备器械装备水平要与人员技术水平、工作量相适应。

三、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

第三十九条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见表4。 县级计划生育(甲等)技术服务站装备标准

(“*”表示在乙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或性能提高的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19 便携式高压灭菌器 44 电泳仪
1 万能手术床 20 医用自动杀菌净手器 45 高速离心机
2 普通手术床 21 输氧设备 46 尿液自动分析仪
3 万能产床 22 输血设备 47 血液自动分析仪
4 九孔以上无影灯 23 急救推车(手术室内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 48 自动生化分析仪
5 单头冷光手术灯 49 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6 呼吸机 24 手术器械柜 50 染色体检查设备
7 麻醉机 25 移动器械台 51 低温冰箱及普通冰箱
8 电动吸引器 26 手术室制冷(或取暖)设备   治疗设备
9 电动人流专用吸引器及脚踏吸引器   辅助诊断设备 52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27 妇检床 53 乳腺病治疗仪
10 手术显微镜 28 诊察床 54 输卵管液仪
11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 29 凸阵型超声诊断仪(带阴道探头) 55 康复床及其配套设施
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相关设备及用品
人工流产包 30 宫腔镜 56 专用避孕药具柜
引产手术包 31 乳腺诊断仪 57 常用药品柜
输卵管结扎包 32 心电监护仪 58 手术、就诊、随访资料保管柜
输精管结扎包 33 血压脉博监护仪
放取皮下埋植剂包   实验室检验设备 59 微型计算机及打印机
输卵管复通手术包 34 双目生物显微镜 60 救护车(或疑难、急重症转诊的应急设施)
输精管复通手术包 35 带暗视野显微镜
12 导尿包 36 荧光显微镜 61 洗衣机
13 妇科手术器械包 37 电热干燥箱 62 除湿机(或加湿器)
14 剖腹探查包 38 恒温培养箱 63 彩色电视机放像设备
15 静脉切开包 39 恒温水浴箱 64 教学投影仪
16 气管切开包 40 超净工作台 65 幻灯机
17 立式(或卧式)高压灭菌器 41 普通托盘天平 66 广播器材
19 移动式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 毒灯或消毒车) 42 蒸馏水发生器 67 照相机
43 酶标仪 68 生殖保健科普宣传品
县级计划生育(乙等)技术服务装备标准(“*”表示在丙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或性能提高的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18 移动式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 毒灯或消毒车) 39 血红蛋白测定仪
1 万能手术床 40 尿液自动分析仪
2 普通手术床 19 医用自动杀菌净手器 4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3 万能产床 20 输氧设备 42 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4 九孔以上无影灯 21 输血设备 43 低温冰箱及普通冰箱
5 单头冷光手术灯 22 急救推车(手术室内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 44 治疗设备
6 呼吸机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7 麻醉机 23 手术器械柜 45 乳腺病治疗仪
8 电动吸引器 24 移动器械台 46 康复床及其配套设施
9 电动人流专用吸引器及脚踏吸引器 25 手术室制冷(或取暖)设备 47 相关设备及用品
辅助诊断设备 专用避孕药具柜
10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 26 妇检床 48 常用药品柜
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27 诊察床 49 手术、就诊、随访资料保管柜
人工流产包 28 线阵或凸阵型超声诊断仪
引产手术包 29 乳腺诊断仪 50 救护车(或疑难、急重症转诊的应急设施)
输卵管结扎包 30 心电监护仪
输精管结扎包 31 血压脉博监护仪 51 微型计算机及打印机
放取皮下埋植剂包 32 实验室检验设备 52 洗衣机
11 导尿包 32 生物显微镜 53 除湿机(或加湿器)
12 妇科手术器械包 33 带暗视野显微镜 54 彩色电视机放像设备
13 剖腹探查包 34 电热干燥箱 55 教学投影仪
14 静脉切开包 35 恒温培养箱 56 幻灯机
15 气管切开包 36 恒温水浴箱 57 广播器材
16 立式(或卧式)高压灭菌器 37 离心机 58 照相机
17 便携式高压灭菌器 38 血球计数仪 59 生殖保健科普宣传品
级计划生育(丙等)技术服务装备标准(“*”表示在乡级甲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或性能提高的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16 输氧设备 36 冰箱
1 多功能手术床 17 急救推车(手术室内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   治疗设备
2 普通手术床 37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3 七孔以上无影灯 18 手术器械柜 38 乳腺病治疗仪
4 单头冷光手术灯 19 移动器械台 39 康复床及其配套设施
5 急救呼吸机 20 手术室制冷(或取暖)设备   相关设备及用品
6 电动吸引器   辅助诊断设备 40 专用避孕药具柜
7 电动人流专用吸引器及脚踏吸引器 21 妇检床 41 常用药品柜
22 诊察床 42 手术、就诊、随访资料保管柜
8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 23 线阵型超声诊断仪
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24 乳腺诊断仪 43 微型计算机及打印机
人工流产包 25 心电图机 44 救护车(或疑难、急重症转诊的应急设施)
输卵管结扎包 实验室检验设备
输精管结扎包 26 生物显微镜 45 洗衣机
放取皮下埋植剂包 27 带暗视野显微镜 46 除湿机(或加湿器)
9 导尿包 28 电热干燥箱 47 彩色电视机放像设备
10 妇科手术器械包 29 恒温培养箱 48 教学投影仪
11 剖腹探查包 30 恒温水浴箱 49 幻灯机
12 立式(或卧式)高压灭菌器 31 离心机 50 广播器材
13 便携式高压灭菌器 32 血球计数仪 51 照相机
14 移动式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 毒灯或消毒车) 33 血红蛋白测定仪 52 生殖保健科普宣传品
34 尿液自动分析仪    
15 医用自动杀菌净手器 35 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ICP备05001551号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昆明路西一巷127号 邮编:830011
电子信箱:zfc@xjpop.gov.cn  联系电话:0991-3846566 3816561
本网站由路桥网络技术公司承担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