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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自治区计划生育各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配套文件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是在隶属相应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㈠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开展评审管理与评审的宣传教育工作。
㈡参与本级评审标准的制定,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学术理论研究和有关政策的研究,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㈢制定本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细则,按照评审权限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评审质量控制。
㈣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的自查与申报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信息交流。
㈤完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与评审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其成员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办事,自觉抵制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分别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卫生、计生系统中从事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管理、护理管理、药政管理、临床医学妇产科等方面的专家若干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人口管理、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卫生、计生系统的专家,全部为兼职。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的产生,由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中推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知名度高、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参加。提名名单经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地、州、市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秘书1人。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如因个人原因,在单位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到组织纪律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连任。遇有特殊情况,经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更迭或补缺额委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由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各自任务和评审权限,明确各成员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报告工作;
制定评审计划,报隶属相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时,要贯彻信息反馈双向控制的原则,不仅要注重现场调研、资料分析、考核检查工作,也要重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行风建设、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意见的调研分析,要实施多方位综合评审,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遇有对本单位进行评审时,应主动回避。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七条:在每周期评审结束之前,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认真进行总结,对评审工作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自治区计生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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