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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9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国家计生委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的范围为新疆各地、州、市计划生育指导所、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新时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方针,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强化机构的服务功能,促进服务机构建设和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不断深化;提高对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依法行政,依法服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服务机构建设的步伐,更好地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在编制体制、功能任务及其规模等方面,必须体现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体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客观实际,强化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根本职能;在技术建设、生殖保健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综合水平等方面,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计划生育技术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制度,根据各级服务机构的不同规模、功能和任务、技术发展、科学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工作质量的综合水平,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在自治区、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本着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周密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评审。
第二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是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从事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组织。
第八条: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划,评审权限的划分,分别建立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和地、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
㈠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
㈡地、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县(市)、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
㈢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具有对地、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委员会所评审的县(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抽评的职责。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任务、人员组织、工作制度等,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执行。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和田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按统一格式,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刻制印章一枚。(印模式样附后)
第十一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技术服务的业务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评审前和评审后均应向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应设办公室(成员为兼职),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由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自查申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评审工作计划和要求,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先行组织自查,而后向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和审批机关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资格确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Ⅹ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及时对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确定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考核检查。评审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以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实地考核。包括全面检查、问卷调查、理论考试、实际技能操作等方面,采取评分制和单项否决制的评定方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服务所(站)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密切配合,如实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结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的服务机构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呈报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审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综合衡量,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批复,并颁发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各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获准的县(市)、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电子文档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复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隶属相应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并提出充分的理由。是否予以复审,由受理申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评审周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申请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按要求呈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以及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到《校验申请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校验。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中存在较多问题的服务机构,应协助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后对其重新评审。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费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各地、州、市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免费服务项目
以外,其它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管理和评审的奖罚,由各地、州、市自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计生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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