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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概况(上)

  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始于60年代,当时仅在乌鲁木齐市开展了计划生育的宣传。60年代中期,计划生育工作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状态。1971年起,我区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75年3月28日,因形势发展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了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局内。同年11月,以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通知》为标志,开始在汉族人口聚居较为集中的地区宣传和推行计划生育。1981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汉族人口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1983年9月自治区人大六届三次会议通过,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修改为“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1985年3月,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初步规定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88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少数民族具体生育政策和奖励处罚措施。自此,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纳入政策轨道。1992年4月7日,自治区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将汉族、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全面纳入政策轨道合为一体。2002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标志着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我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8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全区累计少生300多万人。人口出生率由1975年的33.10‰下降到2002年的16.3‰,自然增长率也由1975年24.36‰下降到2002年的10.9‰;妇女总和生育率由70年代的5.14下降到现在的2.3。2002年全区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晚婚晚育率达到80.59%。综合节育率达到82.18%。全区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累计达到46.76万对,其中少数民族达12799对;少数民族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妇达11.85万对。我区人口生产类型总体上已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型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变。
  我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了包括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协会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四级均设置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全区所有的地州市县和53%的乡(镇)建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治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总数已接近850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300多人,少数民族干部占70.91%。。另外,全区各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村民小组有发药员。全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已发展到13400多个,会员136万人,在基层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计划生育队伍的形成和发展,为我区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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