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流动人口界定为:
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或跨省(区)流动,并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群。
第二章 管理服务原则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房屋产权所有人负责制。坚持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服务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完善各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流动人口数量,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搞好立法调研,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2)负责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督查、调查研究和考核评估。
(3)负责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条件和保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措施、办法。
(2)负责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督查、调查研究和考核。
(3)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建立联席协调制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
(4)负责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的足额投入。
(3)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4)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5)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长效工作机制。
(6)组织对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建立“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充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质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8)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调查摸底活动。
(9)及时上报流动人口的各种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0)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查假、治假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夫妇发放生育服务证。
(4)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5)负责流出人口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流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
(6)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7)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并验证,建立档案。
(8)负责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9)督促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及节育技术服务。
(10)负责流入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统计,向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11)对流动人口中的政策外生育者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2)参与政府组织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检查登记。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每月定期排查辖区流动人口,掌握流出、流入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为流动人口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3)为流出人口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动员、帮助流出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健全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档案。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流动人口报表汇总分析制度。定期完成全区流动人口报表的汇总,并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疆。
第十四条 地、州、市级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流动人口报表汇总分析制度。定期完成流动人口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各县(市)。
(3)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督察制度,定期检查各级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综合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流出人口办证率、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率和有效率。
(3)建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4)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检查制度,并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5)建立“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6)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7)建立督促调研制度。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
(8)建立流动人口报表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第十六条 乡级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免费办证制度。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做到公正透明。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要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乡镇(街道)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3)建立宣传服务制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4)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定期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检查登记。
(5)建立《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6)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建立流动人口报表制度。每月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第十七条 村级管理制度
(1)建立每月调查制度。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督促落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3)建立《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报制度。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4)落实宣传服务制度。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5)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设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类登记表,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封皮、目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外出前健康检查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原件)粘贴附表。未婚女性、男性计划生育信息档案,主要有分类花名册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等资料。
(6)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利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第六章 管理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和生殖健康权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拟外出人员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已按要求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已婚育龄妇女回原籍参加健康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站。
第二十一条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必须是加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公章的,由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及时查处侵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违法侵权案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