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㈠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本人及配偶1946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的。
㈡独生子女伤残认证与鉴定
1.独生子女伤残。是指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社会行为,并符合《中国伤残人实用评定标准》的。
2.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主要是指:心脏病伴急性或慢性心脏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或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白血病、结缔组织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急性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导致不能维持正常工作、劳动、生活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并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3.独生子女伤残症状明显的,经村民委员会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认证为伤残人。
4.独生子女伤残症状不明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行鉴定。
㈢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已享受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㈣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
4.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地(州、市)计生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并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
加分政策
㈠加分对象条件
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3.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4.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㈡加分分值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
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考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㈢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参加当年高考、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凭其父母所持《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张一寸照片,向所在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
2.乡(镇)计生办初审: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登记表》及《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3.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公示、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申请加分对象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无异议的反馈到乡(镇),分别在申请对象所在学校和村的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五天以上,同时设立地、县两级人口计生委监督举报电话。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将《花名册》、《登记表》和报考区内高校加分对象的《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地(州、市)人口计生委。
4.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复查;地(州、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抽一定比例的对象入户核实,对复查无异议的对象,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将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确认对象的《登记表》,返还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将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确认对象的《登记表》和《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立卷归档。
将报考区内高校确认对象的《登记表》和《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立卷归档。
将所有《花名册》(含电子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5.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将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审核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分别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6.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分照顾对象名单在新疆教育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按政策予以加分。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照顾分数计入考生总成绩,由自治区教育厅在公示考试(测试)成绩时一并公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㈡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
㈠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界定
1.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2.“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认定为农业户口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承包的责任田的或依法具有承包责任田的资格;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和福利待遇的;
4.丧偶者和离婚者,均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管原配偶的户口性质;
5.户口地址在村委会为农业户口的国家公务员、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户口的农、林、牧、渔场职工,现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或社会保障的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或社会保障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6.本人与配偶中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均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㈡关于“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界定。生育间隔可不作要求。
1.汉族在1973年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1981年4月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81]32号)的政策规定。在本文件政策规定实施前曾生育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本文件政策规定;
2.少数民族在1973年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1989年5月1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新政办[1988]56号)的政策规定。在本文件政策规定实施前曾生育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本文件政策规定;
3.在199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号令)的政策规定;
4.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政策规定;
5.2006年6月1日以来,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政策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1.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以下情况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1.双方均未生育的;
2.未生育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㈢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界定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数包括:双方亲生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子女、依法送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等;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数:指扣除已死亡子女、夫妻生育子女依法送他人收养后现存的子女数。
㈣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界定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如身份证与户口薄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与当地派出所认真核实其出生时间,再确定其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奖励扶助金,即夫妻一方满60周岁,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三、其他相关政策的界定
㈠关于收养问题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或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关系;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㈡关于户口的迁移变动
1.2005年5月1日之后,由“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的,又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没有承包责任田,又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地“农业户口”(指新疆行政区域内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农业户口”的,只限本地户口的一方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仍然有承包的责任田,又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待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再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没有了承包的责任田,又纳入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㈢关于再婚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确认
1.再婚家庭中一方终身未生育,另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再婚前夫妇双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目前各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3.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㈣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年度发放奖励扶助金时停止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户口性质变动、迁移等因素,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从下一年度发放奖励扶助金时停止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有关证明材料的规定
㈠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派出所提供;
2.户口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提供;
3.结婚证或离婚证,由民政部门提供。如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由原办理婚姻登记部门提供证明;
4.子女出生证明,由医院或村委会提供。
㈡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
2.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㈢子女死亡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死亡子女曾经办理过户籍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提供注销户籍证明;
2.死亡子女未办理过户籍登记的,由医院或村委会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3.子女非正常死亡或失踪的,由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㈣丧偶的,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其配偶死亡证明。
五、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少生快富”工程
目标人群基本条件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㈠条件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对“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乡、村两级要以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使符合“少生快富”工程范围的群众了解和掌握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意义、政策、条件,让群众做到心中有数。
㈡夫妻自愿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之前,由夫妻双方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㈢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的基本条件,对提出申请夫妻的条件进行审议,并将提出申请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至少7天,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㈣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张榜公示、签订协议
1、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资料进行集体核实,将初审通过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名单,在公开栏上张榜公示至少7天,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分别由村委会主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3、项目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由自治区统一样式,一式三份,项目户留存一份,乡(镇)计生办存档一份,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存档一份。《协议书》必须由夫妻双方同时签名。
4、将签订《协议书》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申请表》、《申报表》、《协议书》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1、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上报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抽查20%的项目户入户核实,如无异议,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2、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长效节育手术由指定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医疗机构进行。医护人员要认真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术后要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由自治区统一样式,一式四份,项目户留存一份,施术单位存档一份,乡(镇)计生办存档一份,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存档一份。《证明》必须有施术者签名及施术单位加盖公章。
3、县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实施长效节育措施的项目户的节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审核确认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项目户,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汇总表》提交县(市、区)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地(州、市)计生委和财政局备案。
5、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人登录“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地录入本县(市、区)参加“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基本信息。
㈥地(州、市)、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门备案
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应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资料进行实地抽查,确认无误后,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地(州、市)级《汇总表》分别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