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证件办理事项如下: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并需出据本人结婚证、身份证,一寸冕冠照片二张。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登记工作,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3、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口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流动人口生育问题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其子女落户按国家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并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及时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