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程序:
1、《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新计生委[2003]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办法(试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夫妻,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由村(居、单位)审核逐级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申请人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2、《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对符合生育间隔规定的家庭,由村(居、单位)逐级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二(三)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3、《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办理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至育龄夫妻手中。
二、申请再生育的条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方法: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新计生政[2003]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要求再生育的家庭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的审批。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3、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
6、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再婚前的《离婚证》或县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2、城镇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农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经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生育管理小组审批。再生育管理小组在30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制作副本备案,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