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节 由行政规章上升为地方立法
新疆计划生育政策由1981年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81]32号),到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直至2002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大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止,经历了逐步由行政文件到政府规章至地方立法,生育政策逐步完善,法律层次不断提升的发展进步阶段。
地方立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81]32号)的通知,首次以政府文件明确生育政策、奖励和优待、限制和处罚规定。
为加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新政发[1988]56号),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奖励和优待、限制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规定》,根据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发展,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28号自治区主席令),对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生育管理、优待与奖励 、限制与处罚作了进一步完善。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进入21世纪,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指引下,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步入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地方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发展,完善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完成了第一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
实施与衔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做好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衔接工作,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计生委组织人员,编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对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及计划生育部门学习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2002年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与原〈计划生育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新计生政[2002]10号)。2005年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从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新计生委[2005]32号)。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节 开展普及法律法规教育工作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别是“三·五”“四·五”普法活动,使全区计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普遍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广泛的宣传活动不仅有利于培养公民自觉遵守计生法规,引导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促进群众积极主动地关心和支持行政执法,使学法、懂法、守法、成为整个社会的良好风尚。
普法教育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在“三·五”、“四·五”普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抓好法制宣传和行业法制建设等工作。计划生育行业立法工作稳步发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得到加强。新疆人口计生委主要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立法两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依法治理活动。一是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重点,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二是加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三是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论证和起草工作;四是认真修订《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把自治区计划生育行业法制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发挥优势 一是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内容相结合,用民汉多种语言文字制作成板报橱窗、标语横幅、宣传展板、折页和画册等,深入农牧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调动和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组织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和村(居)委会的群众业余演出团体利用节假日、重大活动纪念日,在城镇、社区、农贸集市等流动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场所,举办文艺演出、宣传画展,法律咨询等活动,增强了普法宣传的时效性。三是部门联合宣传。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举办法制知识讲座或专题栏目,开展社会化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扩大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四是搭建公共信息网络上的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平台。 一些工作条件较好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传媒手段,通过搭建在政府公共信息网络上的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平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法律咨询,举办《人口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结合法制学习宣传需要,投入经费印刷出版了维、汉文各4.8万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手册》,免费下发给基层。并在自治区计划生育网站开设了“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群众信箱”等栏目,进一步深化了普法宣传的效果,为计划生育法治工作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和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对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全区计生系统2526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干部经各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服务群众。
第三节 依法行政和舆论监督工作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了由委主任任组长,委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委机关各处室参加的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把“四合法,一合格”(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行为合法、监督行为合法、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合格。)作为检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
各地(州、市)、县(市)计生委也相应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了领导抓机关、机关抓基层,干部抓具体。
健全规章制度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2003年为了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计生委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计生政[2003]15号),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监督。为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利,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发放《生育服务证》。2003年3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范再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003年3月自治区计生委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新计生[2003]10号)。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规定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统一了全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样式,规范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送达程序。2003年3月25日自治区计生委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了《自治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新计生政[2003]9号)。初步构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为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开展依法行政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我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坚持把依法管理、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主要工作目标,纳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工作力度,我们注重抓紧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相继制定印发了《自治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自治区节育并发症鉴定程序》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执法程序;并制定了《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自治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自治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逐步明确了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主体,理顺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规范执法程序 对再生育子女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明时,严格把关,做到 “三不”(即:领导小组成员不齐不上会、材料附件不齐不上会、审查有疑点不上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审批前的审查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错批现象的发生。
服务零收费 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我区《条例》的规定,清理清查了一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取消了由政府部门规定的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收费项目,如:《生育服务证》收费、生育调节收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收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等,做到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零收费。
维权活动 一是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落实农牧民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免费服务十分重视。自治区财政和计生部门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分级负担免费服务经费的比例。近两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投入约2700万元,使全区农牧民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手术免费经费落实率达100%。二是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和兑现奖励政策。近年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出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政策。与自治区民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将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中需要救助的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工作时,优先考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凡符合低保条件的领证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与自治区工商局下发文件,明确把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工商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结合起来。各级工商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合作,落实好领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领证家庭保健费;对领证家庭在办理有关证照、安排市场摊点时给予优先优惠;为个体从业育龄夫妻提供生育、节育技术服务,维护广大工商户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要求在加大培训促就业和开展技能培训时,领证家庭可以优先参加培训,优先介绍工作岗位,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在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时,要重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好单位法人责任制,做到谁用工谁管理;在签订劳动管理合同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在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在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制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时,我委积极参与,并提出多条建议,如:把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的晚育假纳入了发放生育津贴的范围等。截止2005年底,全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累计为605599户,领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累计为216286户。2005年,自治区党委提出了用三年时间,全部兑现2004年底前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要求。截止2005年11月30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累计投入奖励资金7364.77万元,对2004年前领证的农牧民家庭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兑现率为31.74%。
加强调研促落实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依法从事计划生育管理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结合,把依法治理人口与开展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相结合。把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开展依法行政的突破口,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解决好各族群众在履行计划生育法律义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例如:针对《条例》规定的对实行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给予奖励优惠等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机关干部到全疆进行工作调研,认真听取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和各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制定下发了《自治区计生委关于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自治区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等一等系列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文件规定。
人大政协监督 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自治区人大、政协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执法调研,对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综合解决人口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已形成制度。
社会舆论监督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与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广行风热线”栏目合作,通过广播电台直播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现场解答解答广大听众提出的问题,仅2005年,我委在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广行风热线”栏目做广播直播节目4次,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覆盖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从2002年4月开通了3846514和3855207(政策法规)、3816561(信访办公室)、3846245(纪检监察室)等4条计划生育法律咨询信访、服务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解答群众的疑问,以实际行动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 奖励政策让群众深感党的温暖
“十五”期间,新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实现新突破。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在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等社会经济政策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步伐加快,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取得显著进展。
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2004年国家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2004年底召开的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主席联系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要求我区全力争取进入此项试点,并亲自给国家人口计生委张维庆主任写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区列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
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入户调查摸底,严格筛查,当年就为16252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年人均600元标准,发放了奖励扶助资金975.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780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195.12万元。2006年通过严格确认,又新增14855名奖励扶助对象。
国家“少生快富”工程 为切实加大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在总结宁夏“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于2004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区按照国家的要求,积极推进“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已在喀什、和田等地区进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并已得到国家的支持,将新疆纳入国家“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与扶贫办把“少生快富”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将计划生育户的帮扶,纳入自治区扶贫到村,扶贫入户的帮扶计划,纳入到各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制定具体帮扶计划,作为各系统、各单位对口帮扶贫困县、贫困乡、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政策、项目资金向计划生育户倾斜,重点做好自愿少生育一孩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中贫困户的扶持工作,为他们优先发放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优先安排小额贷款、科技实用技术培训、抗震安居房建设、大棚种植、养殖等项目。贫困面大的和田地区,扶贫部门2005年给计划生育贫困户安排财政扶贫资金3000多万元,扶持他们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加工业,有效地增强了计生贫困户自身的造血功能,加快了脱贫致富的步伐。
自治区“2000元奖励”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由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随着兑现落实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全疆领取《光荣证》的家庭累计为82.18万户,比“九五”期末增加15.69万户,其中领取《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达到20.27万户。“十五”期间领取《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超过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前20多年领证家庭4万户的5倍还多,领证家庭呈现强劲增加的态势。
自治区实施伤残死亡扶助制度 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制度是新疆近年来开展的一项扶助制度,全疆已有2013个家庭得到政府扶助资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的家庭,夫妻从45岁起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50元。现已在新疆广大农村全面实施。
融奖励、优惠、优先和扶助为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自愿选择少生育一个子女,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越来越多。与前两年同期相比政策外多孩生育人数减少了40·6%。广大农民更加关注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涌现出一批少生孩子快致富的示范户。由于每年约有至少3万户的农牧民自愿选择少生育一个子女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有效遏制了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减轻了人口对土地、环境及经济的压力,加快了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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